行政相对人名称
高峰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冀农(渔政)罚〔2021〕5号
违法事实
1.使用禁用的渔具、捕捞方法进行捕捞;
2.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。
处罚类别
1.没收非法财物;
2.罚款。
处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。
处罚内容
1、没收渔获物1938公斤;
2、罚款人民币25300元整。
处罚决定日期
2021年11月5日
处罚机关
河北省农业农村厅